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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舒某梅诉余某忠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梅,余某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393号原告舒某梅,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国倡,星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忠,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梅与被告余某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梅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经本院书面通知后,其仍未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滕黎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思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