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刘某。被告邢某。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于2015年5月7日在沧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由被告邢某给付原告刘某8000元,并于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内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协议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8000元。被告同意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邢某分两次给付原告刘某离婚协议款8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2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6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其他无争执。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