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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28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5年3月8日因本案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温州南站派出所抓获羁押,同年3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辩护人石义银,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乙,农民。2014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大冶市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石义银、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等人携带钢锯窜至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录山矿坑采车间材料库,盗窃塑料管10根、塑料管阀兰盘20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0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退赃人民币280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石义银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退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200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张某丙、张某丁(均已判刑)、张某戊(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录山矿坑采车间材料库,盗走聚乙烯4号强力塑料管10根(总长约35米)、塑料管阀兰盘20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0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退赃人民币2807元。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年龄、身份等情况。2、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案件线索来源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抓获经过。3、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张某丙、张某丁被判处刑罚情况。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同案人张某戊被治安拘留情况。5、��条,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已退赃。6、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证实他们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窜至铜录山矿坑采车间盗窃塑料管的事实经过。7、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他伙同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窜至铜录山矿坑采车间盗窃塑料管的事实经过。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8月至9月间,铜录山矿坑采车间被盗塑料管等物品的情况。9、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9月间,她曾收购几名青年送来的塑料管。10、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上述犯罪事实。11、大冶市价格事务所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石义银、被告人张某乙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石义银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石义银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先行羁押三十一日已扣减;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止,先行羁押二十七日已扣减;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林玲人民陪审员张文忠人民陪审员尹金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