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汪有翠与陈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837号本院对原告汪有翠诉被告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17行、第18行缺少当事人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一项,应予补正:“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被告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