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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建飞、王美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建飞,王美虎,方国华,王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仙居弘琚贷款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68号。委托代理人:张凯。被告:陈建飞。被告:王美虎。被告:方国华。被告:王政,原告仙居弘琚贷款公司与被告陈建飞、王美虎、方国华、王政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居弘琚贷款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国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仙居弘琚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凯、被告陈建飞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美虎、方国华、王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仙居弘琚贷款公司起诉称:2014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陈建飞、王美虎、方国华、王政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陈建飞发放贷款人民币100万元,月利率为18‰,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5月5日。借款后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后未支付贷款利息,保证人被告方国华、王政也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综上,原告和四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是各方当事人的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陈建飞、王美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被告方国华、王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建飞、王美虎承担。被告陈建飞答辩称:被告陈建飞与王美虎是夫妻,借款是事实。付息情况反正原告有账,应该是清楚的。被告方国华、王政担保也事实。钱借来是要还的,但目前被告陈建飞困难,争取计划给他还掉。被告王美虎、方国华、王政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另查明:被告陈建飞与王美虎是夫妻。上述事实,有原告仙居弘琚贷款公司提交的《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告和到庭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王美虎、方国华、王政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弘琚贷款公司与被告陈建飞、王美虎、方国华、王政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借款逾期后被告陈建飞仅归还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余利息,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民事责任。被告王美虎与被告陈建飞系夫妻,又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因此系共同借款人,应共同归还借款。被告方国华、王政作为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每个保证人都应对借款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建飞、王美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方国华、王政对被告陈建飞、王美虎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9元,减半收取7464.5元,由被告陈建飞、王美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929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玲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