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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扬与被告段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扬,段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高扬,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史贵勇,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晓阳,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高扬与被告段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扬的委托代理人史贵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晓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扬诉称,被告为借款经原告朋友吴剑芳介绍与原告相识。原告曾经做废钢生意,有积蓄,现从事投资咨询生意,有出借款给他人。2014年11月2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当时出具了其名下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并称其户籍地房屋已面临拆迁,动迁款足以还款,故原告同意出借。次日,原告将之前从银行取出的现金中的10万元在被告家中全额交付被告,被告则填写原告提供的格式借条、收条。借条约定了借期和利率。当日原告无预扣利息的行为。期满至今,被告本息分文未付且无从联系。2014年下半年,原告曾起诉被告还款,因开庭未到庭被裁定视为撤诉结案。现再度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10万元;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前述借款自2014年11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3、支付律师费5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段晓阳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之实;2、原告名下银行账户明细原件两张,证明出借款来源;3、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原件各一份,证明律师费的支出。原告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借款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原告自认从事投资咨询生意,有出借款行为。2014年11月3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借条、收条上予以了填写,明确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至2014年12月2日,月利率2.5%,逾期还款还需支付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律师费等费用。被告在借、收条中都有签名、摁手印。现原告以被告本息分文未还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主张需要有相关证据支持。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请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银行取款凭证原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未按约还款要求其按约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因庭审中原告提出的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支持。至于律师费,双方在借条中有约定,本院可予酌情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晓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扬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段晓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原告高扬上述借款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段晓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扬聘请律师费用人民币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48元,由被告段晓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莉人民陪审员  沈荣生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