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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诸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钟某乙、钟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诸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钟某甲。被告钟某乙。被告钟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钟某乙、钟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