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诸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钟某乙、钟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诸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钟某甲。被告钟某乙。被告钟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钟某乙、钟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