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张占祥与谢川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镶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张占祥,男,汉族。被执行人谢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占祥与被执行人谢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镶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谢川尚欠原告张占祥水泥款25000元,钢筋款50000元,两项合计75000元;以上款被告谢川于2014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837元,由被告谢川承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谢川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反映出被执行人谢川名下无房屋、无车辆,经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镶黄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镶黄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镶黄旗支行多家银行查询存款未发现大额存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锡盟党委老干部局有工资收入,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并分配给三起案件的申请人。本案申请标的为75837元,执行到位16800元,未执行到位5903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工资款被扣留,但扣留工资额与申请标的相差较大,一时无法执结,加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镶法执字第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景 旭审判员 额日德木图审判员 李 昇 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日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