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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4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程端荣与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端荣,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07-5号申请执行人:程端荣,女,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金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金平名下位于铜陵市托莱多欧陆花园20栋206室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