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信德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管兆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信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形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与西五路交汇处山东洪泰钢铁经贸有限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刘维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德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信德建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盐城振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商初字第05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许 继 东审判员 吴 晓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宗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