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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邵承爱与牛喜春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邵承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鹿旸,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喜春,男,汉族。被告:梁山县长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负责人:南昭通,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承爱与被告牛春喜、梁山县长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原告人民币6250元,故原告邵承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承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承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继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