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盱眙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晓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976号原告盱眙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教师新村。法定代表人李春东,总经理。被告袁晓东,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卓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