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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瑞哲与张敬孝、张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哲,张敬孝,张弟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479-1号原告张瑞哲,农民。被告张敬孝,农民。被告张弟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哲与被告张敬孝、张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哲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敬孝、张弟超价值4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瑞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张敬孝、张弟超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传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