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向尚庆申请执行何绍兵其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尚庆,何绍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834-1号申请执行人向尚庆。被执行人何绍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8日公告向被执行人何绍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4万元,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平民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将对何绍兵之妻刘颖(因病已去世)购买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山顶路8号商品房一套予以了查封。被执行人何绍兵仍未履行(2013)平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绍兵之妻刘颖(因病已去世)购买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山顶路8号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增与及设置抵押,该查封房屋由何绍兵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