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行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苏兆午与岐山县蔡家坡镇人民政府撤销权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中行监字第0000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人、二审上诉人)苏兆午,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16日,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龚刘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岐山县蔡家坡镇人民政府2015年1月21日,苏兆午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1993)岐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案件档案中,冒充其名签字的伪证证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八千元。岐山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岐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苏兆午的起诉,不予受理。后苏兆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宝中立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苏兆午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苏兆午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认为,苏兆午所诉之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符合关于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原裁定对苏兆午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是正确的。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兆午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