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057-2号原告郭某某,男,1956年9月2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复兴中路999号20-3-2402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2015001**);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雪铁龙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津N680**)予以查封;对登记在吕小琴名下位于天津市北辰双街镇柴楼村竹园3-2003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30210190**)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府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复兴中路999号20-3-2402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2015001**),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府民初字第01057-1号民事裁定书,一、对登记在吕小琴名下位于天津市北辰双街镇柴楼村竹园3-2003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3021019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雪铁龙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津N680**)予以查封。现因原告郭某某撤诉,且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名下雪铁龙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津N680**)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吕某某名下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柴楼村竹园3-2003的房屋(房产证号:1130210190**)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复兴中路999号20-3-2402房屋(房产证号:02015001**)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鸿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