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吉文与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五一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文,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896号原告张吉文,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碚区澄江镇曹家黄桷树。负责人刘道容,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综合专干代理主任。本院在审理张吉文诉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文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