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与李雄金钱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7号申请人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负责人:李志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雄,男,汉族。申请人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申请执行李雄金钱给付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6日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指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公告期满,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贵审判员 贺平审判员 郭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