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培荣、张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培荣,张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156号原告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永同昌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张宗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庄玉雪。被告吴培荣,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张琦,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原告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培荣、张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素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吴培荣、张琦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素萍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人民陪审员 陈静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素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