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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柯明山与刘丽云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明山,刘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柯明山,男,194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刘丽云,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漳民终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刘丽云应拆除址在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泰怡园怡康楼1、2、号店面南面的公共通道(东西走向,南北宽1.7米)恢复原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张贴公告等措施,并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丽云履行义务,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改为东西走向,南北宽0.6米,恢复通道。2015年8月17日双方协商改建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声明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漳民终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雪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