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非诉行审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分局与无锡圣力赛升降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分局,无锡圣力赛升降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非诉行审字第0012号申请人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分局,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锡南二支路10号。法定代表人钱国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静,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无锡圣力赛升降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镇黄家门村。法定代表人金菊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质监局)于2013年12月4日,发现被申请人无锡圣力赛升降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力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起重机械的制造活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区质监局于2014年2月25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锡新)质监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圣力赛公司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予以取缔;2、处罚款10万元。新区质监局于2014年3月5日进行了送达。因被申请人圣力赛公司申请延期缴纳罚款,新区质监局作出(锡新)质监分缴字(2014)1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并送达圣力赛公司,决定同意圣力赛公司分期缴纳罚款,具体期限为:1、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3、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4、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全额付清。圣力赛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前3项决定的罚款共计60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第4项义务。新区质监局于2015年7月3日对圣力赛公司进行了催告未果,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罚款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区质监局对圣力赛公司作出的(锡新)质监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并已生效,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新区质监局申请执行的(锡新)质监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决定中的罚款4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鸿峰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