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蕙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蕙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737-2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勇。委托代理人:陈波。被告:杨蕙如,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蕙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凌碧波审 判 员 黄文娟人民陪审员 陈俊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夕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