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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绵阳易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易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邓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易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68-2号。法定代表人:钟显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巍,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了绵阳易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并已收回所租赁的车辆。现书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绵阳易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Y21**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