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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泉州市华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郑辉溶、郑辉耀追偿权纠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华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辉溶,郑辉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347号原告泉州市华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清濛科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金木(系公司副经理),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霞美镇杏埔村杏埔新村29号。被告郑辉溶,男,1972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郑辉耀,男,196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泉州市华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辉溶、郑辉耀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华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泉州市华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