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利与胡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胡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41号原告:郭利,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胡巧霞,女,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利诉被告胡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利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文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