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巧兰与孙新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巧兰,孙新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朱巧兰,无业。被告孙新梅,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巧兰诉被告孙新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巧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巧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巧兰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