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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巧兰与孙新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巧兰,孙新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朱巧兰,无业。被告孙新梅,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巧兰诉被告孙新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巧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巧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巧兰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