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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夏强、蔡琦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夏强,蔡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林,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汪夏强。被执行人:蔡琦。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征决(2015)11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怀征决(2015)11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征决(2015)11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桂生审 判 员  陈县生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