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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丹与毛秀珍、杨文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毛秀珍,杨文珠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31号原告李丹,女,199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9号。被告毛秀珍,女,1965年11月13日,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9号。被告杨文珠,女,193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合作巷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与被告毛秀珍、杨文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以不在西宁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撤回对被告毛秀珍、杨文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全额退还原告李丹。审判员  杨仿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