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吴某某,大渡口区某某标准件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97号申请人周某某,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邓某某,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某某,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大渡口区某某标准件厂。法定代表人吴勇军。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邓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大渡口区某某标准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大渡口区某某标准件厂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周某、担保人周某某以共同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某某号某幢某某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邓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大渡口区某某标准件厂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周某、周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某某号某幢某某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