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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芯妤与武隆县土坎镇关滩村关滩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芯妤,武隆县土坎镇关滩村关滩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00号原告刘芯妤,女,2002年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登梅(刘芯妤母亲),女,2002年出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王明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隆县土坎镇关滩村关滩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土坎镇关滩村关滩村民小组。负责人蒋世奎,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忠平,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芯妤诉被告武隆县土坎镇关滩村关滩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芯妤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芯妤的撤诉请求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芯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为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芯妤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新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