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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蓉蓉、魏伟与魏伟、淮北市永宏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卢蓉蓉。被告:魏伟。被告:淮北市永宏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储强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蓉蓉与被告魏伟、淮北市永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蓉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卢蓉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蓉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卢蓉蓉负担。审判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