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艺新与岑基浓相邻通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艺新,岑基浓
案由
相邻通风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吴艺新,男。法定代理人:刘惠贞,女,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岑基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艺新诉被告岑基浓相邻通风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艺新与被告岑基浓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艺新负担。审判员 郑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素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