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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世卫犯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世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48号罪犯刘世卫,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世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辽刑一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4月13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9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12月9日。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世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2、2013、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2014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世卫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世卫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世卫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1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