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巫山县国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朱钦碧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县国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朱钦碧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483号原告巫山县国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450号,组织机构代码34593851-2。法定代表人刘时全,经理。被告朱钦碧,女,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国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钦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巫山县国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国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巫山县国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山县国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交纳26.50元,由原告巫山县国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