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831号原告于某某,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代理人张英哲,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董某某,司机,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董某某已经达成庭外和解,通过其它途径办理离婚,故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