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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依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831号原告于某某,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代理人张英哲,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董某某,司机,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董某某已经达成庭外和解,通过其它途径办理离婚,故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