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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娜、孙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某的处分,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解联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建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某利和诉讼某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