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苏福诉苏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福,苏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27号原告:苏福,住通河县。被告:苏真,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福诉被告苏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福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子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