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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焕昌诉被告周艳、王彪、王琦、王重、任月枝、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焕昌,周艳,王彪,王琦,王丽,任月枝,王麒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24-1号原告任焕昌,曾用名任保军,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艳,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彪,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琦,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王丽,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彪、王琦、王丽的委托代理人周艳,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任月枝,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王麒森(又名王重),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焕昌诉被告周艳、王彪、王琦、王重、任月枝、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崔新民审判员  于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