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彭福珠,唐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彭福珠,唐红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57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张明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敏,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福珠,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唐红星,住址湖南省邵阳县。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劲锋、人民陪审员解利民、孙玉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律师及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彭福珠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彭福珠提供可循环授信额度30万元,期限为36个月,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依据上述协议,原告与被告彭福珠签订《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彭福珠开通“周转易”功能,给予被告彭福珠人民币30万元的周转易限额,用于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执行年利率为11.4%,罚息利率为未偿还贷款本金按日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被告彭福珠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被告彭福珠使用“周转易”功能分别于2013年12月4日、12月31日和2014年3月4日、3月11日、3月12日、3月27日支用了上述额度项下贷款人民币65000元、3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和2万元。贷款现已到期,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严重违约。截至2015年3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96900元,利息2906.99元,罚息1282.22元,复息19.63元,本息合计301108.84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彭福珠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2、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96900元,利息2906.99元,罚息1282.22元,复息19.63元,本息合计301108.84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5年3月1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3、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状所写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确认欠款金额,将尽力还款,但目前被他人拖欠款项,经济困难,请求原告给予宽限期。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彭福珠未按协议约定还款,构成违约。涉案债务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个人授信协议》已在原告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到达被告时解除,故无需再判决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福珠、被告唐红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69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计至2015年3月11日的利息为2906.99元,罚息为1282.22元,复息为19.63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继续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雯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