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董波与刘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波,刘继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86号原告董波,男性,1973年7月5日,汉族,住海伦市海伦镇。被告刘继承,男,1972年5月10日,汉族,住海伦市。原告董波与被告刘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继承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波诉称,被告刘继承因做生意资金困难,于2014年1月24日就,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于2014年9月1日借款70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半年付清借款本息。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托未付。被告刘继承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继承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于2014年9月1日借款70000.00元。虽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刘继承向原告借款,在原告索要情况下,应积极偿还借款,不应推托不付,对原告所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继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70000.00元,于2014年1月24日起以本金100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时止。案件受理费4315.00元,财产保全费1520.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滢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