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杨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南大街62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9050143-7。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玉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浩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兰,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程洪,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沙坪坝区展宏木制品厂系杨玉兰个人经营。2014年3月,陈小风以重庆市沙坪坝区展宏木制品厂厂长的名义与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南川区黎香湖统筹城乡综合项目项目一部圣莫里茨一期Ⅰ、Ⅱ标段套装门采购合同文件》,该合同加盖了名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展宏木制品厂”的公章。2014年9月16日,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以杨玉兰提供的套装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杨玉兰拆除所有套装门、恢复原状,并退还货款472215.89元、赔偿损失6845456.42元。2014年11月27日,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以陈小风假借“重庆市沙坪坝区展宏木制品厂”名义向其销售套装门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陈小风的刑事责任。2014年12月30日,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南公刑立字(2014)3278号、3279号)决定对陈小风涉嫌虚开发票罪、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5年1月7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作出《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渝公鉴(文)(2014)365号)认为,上述合同中名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展宏木制品厂”的印章不是重庆市沙坪坝区展宏木制品厂合法使用的印章形成的。陈小风涉嫌虚开发票罪、合同诈骗罪案现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对杨玉兰的起诉。重庆海安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02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云中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人民陪审员 蔡永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