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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瑞秀与方俊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瑞秀,方俊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韩瑞秀,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藁城区市府东路132号3栋2单元201室。被执行人方俊娟,女,汉族,1969年9月7日生,藁城区市府东路97号12栋4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韩瑞秀诉方俊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藁民初字第0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