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瑞秀与方俊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瑞秀,方俊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韩瑞秀,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藁城区市府东路132号3栋2单元201室。被执行人方俊娟,女,汉族,1969年9月7日生,藁城区市府东路97号12栋4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韩瑞秀诉方俊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藁民初字第0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