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1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涛与孙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孙洪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717号原告孙涛,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孙洪彬,女,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与被告孙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孙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洪彬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阮小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