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涛与孙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孙洪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717号原告孙涛,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孙洪彬,女,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与被告孙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孙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洪彬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阮小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