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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志华与谢荣荣、孔庆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华,谢荣荣,孔庆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法执字第456号申请人朱志华。被申请人谢荣荣。被申请人孔庆泰。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朱志华与被申请人谢荣荣、孔庆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的(2013)静民初字第267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二被告于2013年9月7日前偿还原告朱志华借款本金4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期执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自2013年9月7日至实际履行期间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双方无其他纠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志华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天津鑫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静法执字第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远征审判员  胡春弟审判员  李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