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5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秀堂与王玉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堂,王玉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916号原告陈秀堂,男,1969年2月3日出生。被告王玉娥,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堂与被告王玉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堂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娈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