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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5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秀堂与王玉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堂,王玉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916号原告陈秀堂,男,1969年2月3日出生。被告王玉娥,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堂与被告王玉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堂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娈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