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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得隆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得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36号申请人:珠海市得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陈东杰。申请人珠海市得隆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21XXX64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付款人为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珠海市得隆发展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为建行珠海市唐家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市得隆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巧贤代理审判员  林 雯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