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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胜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宝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宝国,唐桂先,付兴民,孙立功,韩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胜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中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告:姜宝国。被告:唐桂先。被告:付兴民。被告:孙立功。被告:韩学军。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宝国、唐桂先、付兴民、孙立功、韩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姜宝国、唐桂先、付兴民、孙立功、韩学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姜宝国、唐桂先、付兴民、孙立功、韩学军应诉,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姜宝国、唐桂先、付兴民、孙立功、韩学军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本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