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刘子君、姬付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刘子君,姬付生,张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75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杜朝宏,行长。被执行人刘子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姬付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建敏,男,汉族,农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子君、姬付生、张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莘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子君、张建敏、姬付生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7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其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