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德成与单伟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成,单伟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184号申请人王德成,男,193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政府。被执行人单伟康,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徐堂村委。王德成与单伟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民执字第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清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