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刑财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云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魏文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魏文华,陆美香,陆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刑财字第15-1号被执行人云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华。被执行人魏文华。被执行人陆美香。被执行人陆国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10时至7月27日22时在云和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原登记车主杭州华胜工贸有限公司(公司已注销),实际所有人魏文华,浙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8月11日周乐晓(身份证号码:)以3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杭州华胜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乐晓所有。买受人周乐晓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补办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杨世田代理审判员 廖月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来自